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26 00:00:00 点击量:13250
编者按:为进一步增强集团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筑牢廉洁从业思想防线,为集团公司高质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监察审计部与连云区检察院派驻徐圩检察室将企业经营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归类,现已整理归类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典型案例。
从本期开始,正式推出“以案说法”栏目,通过典型案例、检察官说法、检察官提醒等板块为集团全体干部职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集团全体干部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1. 刘某、黄某职务侵占案
2014年7月10日前后,刘某分别与黄某、黄某某合谋,欲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将江苏某石化有限公司存放于山东岚山某仓储有限公司储罐中“盘盈”的对二甲苯卖掉赚钱。2014年7月22日,刘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安排运货司机,将从该山东某仓储有限公司出货本应运至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保管的29.72吨对二甲苯,运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黄某在刘某的安排下,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伪造了该批货存入连云港荣泰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标准称重磅单,黄某某则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对入库原料数据报表体现的误差故意隐瞒不报。2014年7月23日,刘某将共同侵占的对二甲苯进行销赃并得款23200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侵占的对二甲苯价值人民币314003.5元人民币。后刘某、黄某等三人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1年10月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检察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国有企业内部最常见、最易发生的职务犯罪。每个公司、企业都有必要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并不断提高每个员工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